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有以下:
1、原告自身缺乏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3、没有明确的被告;
4、无具体的诉讼请求;
5、不属人民法院的范围;
6、告知其按申诉处理后当事人拒绝的;
7、当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内起诉的案件;
8、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9、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
10、申请仲裁后仍不撤诉的。
一、驳回起诉后可以再起诉,分析如下:
1、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法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二、民事案件再审申请被驳回时的处理方法具体如下:
1、再审被驳回,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该抗诉期无期限规定;
2、人民检察院对于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院建议或者抗诉;
3、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院建议或者抗诉。
综上所述,已经裁定起诉被驳回,基于以下几种情况,主体不适格、被告不明确、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等。但是,驳回起诉后是可以再起诉的,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就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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