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导读 【#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有哪些#】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有以下:1、原告自身缺乏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
【#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有以下:

1、原告自身缺乏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3、没有明确的被告;

4、无具体的诉讼请求;

5、不属人民法院的范围;

6、告知其按申诉处理后当事人拒绝的;

7、当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内起诉的案件;

8、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9、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

10、申请仲裁后仍不撤诉的。

一、驳回起诉后可以再起诉,分析如下:

1、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法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二、民事案件再审申请被驳回时的处理方法具体如下:

1、再审被驳回,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该抗诉期无期限规定;

2、人民检察院对于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院建议或者抗诉;

3、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院建议或者抗诉。

综上所述,已经裁定起诉被驳回,基于以下几种情况,主体不适格、被告不明确、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等。但是,驳回起诉后是可以再起诉的,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就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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