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质量管理制度

导读 【#保健食品质量管理制度#】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
【#保健食品质量管理制度#】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保健食品质量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一)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维修、保洁、仓储、服务等人员,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接受培训教育。

(二)质量管理部负责制定年度员工培训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下发实施。行政部门按照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全年的质量教育、培训工作,并负责建立职工教育培训档案。

(三)培训方式以企业定期组织集中学习和自学方式为主,以外部培训为辅。任何人无正当理由,均不得缺席公司的培训,并应自觉完成学习计划。

(四)新录入员工、转岗员工上岗前须进行质量教育与培训,主要培训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各类质量台帐、记录的登记方法等。培训结束后统一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五)参加外部培训及在职接受继续学历教育的人员,应将考核结果或相应的培训教育证书原件交行政部门验证后,留复印件存档。

(六)企业内部培训教育的考核,由行政部门与质量管理部共同组织,根据培训内容的不同可选择笔试、口试,现场操作等考核方式,并将考核结果存档。

(七) 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考核结果,作为有关岗位人员聘用的主要依据,并作为员工晋级、加薪或奖惩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为保证保健食品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各连锁门店经营保健食品必须遵守以下 规章制度 。

一、索证索票制度

1、严格执行保健食品购进程序,确保从合法的企业购进合法和质量可靠的保健食品;

2、要认真审查供货单位的法定资格,经营范围和质量信誉,如有必要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协议书应注明购销双方的质量责任;

3、索取并留存所经营产品的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产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生产企业《营业执照》、《许可证》复印件;从经营企业购进的,还应索取经营企业《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购入进口保健食品应索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复印件;

4、购进保健食品应有合法票据,按规定做好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

5、严禁采购以下保健食品:无《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保健食品;无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的保健食品;无《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标签标识不符规定的保健食品;有毒,变质,被污染或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保健食品;超过保质期限的保健食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健食品。

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1、凡采购的保健食品必须进行外观质量检查验收,核实产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日期)、有效期、生产厂商、包装、标签、说明书等内容,并建立验收记录;

2、购进验收记录必须注明保健食品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购货日期等内容,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3、对验收不合格的保健食品直接存入不合格区,报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才可办理退货或销毁处理并做好登记;

4、进货台帐和索证资料不得涂改、伪造。

三、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全体员工均应保持经营场所的干净,整洁;

2、经营场所内不得吸烟、喝酒、进食,不得存放与保健食品存放无关的私人杂物,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

3、经营场所内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果皮、杂物等;

4、经营场所要定期进行防蝇、防鼠、防蟑检查和打扫卫生;

5、不得在经营场所内用餐;

6、灭蚊灯、老鼠夹、杀虫剂等应保持有效状态,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卫生管理员,卫生管理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四、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1、员工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保健食品经营工作;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参与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经营工作;

3、员工患上述疾病的,应立即调离原岗位。病愈要求上岗,必须进行健康体检,重新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重新上岗。

4、发现患传染病的职工后,相关接触人员必须立即进行体检,重新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继续留岗工作;

5、在岗员工应注意个人卫生,着装要整洁,不得穿背心,拖鞋进入经营和办公区域;

6、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档案至少保存两年。

五、储存与养护制度

1、保管员要按照产品储存要求做好养护,保证产品不变色、不变质;

2、保管员对储存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及时上报负责人并放入不合格区;

3、保管员应在专用货架摆放产品;

4、保管员做好防火、防潮、防热、防霉、防虫、防鼠和防污染等工作,确保保健食品质量安全。

5、库房要做到干净整洁,符合库房码放要求。

六、不合格产品处理制度

1、对质量不合格的保健食品不得采购、上架和销售;

2、不合格保健品须与合格产品分开存放,并挂有红牌警示标志,设专人、专帐管理;

3、对验收中发现质量可疑的保健食品,验收员应拒绝接收,并向负责人报告,不得擅自退货;

4、对储存中发现的不合格品,要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放入不合格区,并向负责人报告;

5、不合格保健食品的报损和销毁要有完善的手续和记录。

七、从业人员 培训 制度

1、按年度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目的,内容和考核要求。

2、明确专人负责培训工作,每半年培训一次。

3、执行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制度,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4、培训内容包括保健食品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和安全知识等。

5、培训完毕后应进行考核,确保培训效果。

6、建立培训记录,及时记录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

1、组织机构

组长:xxx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成员:xxx

2、职责分工

2.1、组长是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负责人,对本公司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公司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监督管理责任制。

2.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为本公司食品质量安全的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督促公司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包装人员、发货人员等员工按公司规定的食品质量安全制度执行;

2.3、公司内凡是直接接触产品的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包装人员、发货人员是食品安全的执行人员,对各自环节负直接责任,并按公司食品安全制度履行自已的职责,保障所经营的食品安全卫生。

3、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3.1、确保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包括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包装人员、发货人员等)未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

3.2、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包括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包装人员、发货人员等)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3.3、公司为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包括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包装人员、发货人员等)建立健康档案,由专人负责保存并随时更新,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经疾病控制中心检查无相关传染病者方可上岗。

3.4、从业人员工作时,不准吸烟、吃食物或从事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个人的衣物、药品、化妆品等不得存放在食品经营区内。

4、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4.1、为了加强本公司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公司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4.2、凡进入本公司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检验报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执行标准、及相关票据等相关证件。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4.3、对于预包装食品,本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4.3.1、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4.3.2、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4.3.3、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生产许可证编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

4.3.4、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和含量、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4.3.5、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失效日期和贮存条件;

4.3.6、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4.3.7、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4.4、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4.5、本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必须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4.6、本公司的采购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4.7、本公司管理人员要指导场内相关工作人员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相关工作人员落实进货查验工作,对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统一保管,集中备案,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4.8、本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坚决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9、进口食品必须做到:

4.9.1、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索要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签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

4.9.2、所有预包装进口食品必须加贴中文标签。

4.9.3、检验入库进口食品的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是否齐全。

4.9.4、进口食品入库验收时做到种类及数量准确无误。

4.9.5、所有进口食品根据种类,采用抽检,全检的方式进行验收。

4.9.6、进口食品入库验收时,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验收。

4.9.7、验收人员对进口食品及时验收入库,并填写验收记录签字确认。

4.9.8、若因验收人员失职,造成不合格进口食品进库,将依据事情具体性质,追究验收人员责任。

4.9.9、仓库管理人员要妥善保管索证的相关资料和验收记录,不涂改,不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少于进口食品使用完毕后6个月。

4.9.10、仓库管理人员每月要对库存进口食品进行盘点,掌握先入先出的原则。

5、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5.1、为了加强本公司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公司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确保广大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心的食品,制定本制度。

5.2、本公司内工作人员必须保持场内整洁卫生,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制定的质量卫生标准。

5.3、本公司配备专职食品质量监督员负责食品质量的督促管理工作,并做好进货食品索证和查验登记工作,经常查验食品的内外质量,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标准,保证不销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5.4、经质量自检不合格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进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

5.5、本公司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对每天的食品质量自检结果(包括品种、产地、检测情况等)进行公示。

6、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6.1、为确保本公司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提高食品质量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6.2、本公司本着“公平、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文明经商、诚信经营,遵守有关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不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6.3、本公司积极参与食品准入工作,遵守各项食品准入制度,接受工商部门和消费者的监督和管理。

6.4、本公司按照市场准入标准,建立各项内部食品质量管理制度;并完善内部管理,建立食品质量档案和管理机构,明确责任,专人负责。

6.5、本公司加强食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做好进货食品索票索证和查验登记工作,保证食品来源合法真实;经常查验食品的内外质量,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标准,保证不销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6.6、本公司对消费者作出如下食品质量承诺:所经营的食品符合相应的标准,在保质期限内,无腐烂变质,包装标识符合要求,标识内容属实,票证合法齐全,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6.7、本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销售的食品采取质量先行负责、“三包”等方式,落实质量承诺责任。

6.8、本公司认真配合有关部门的日常巡查和市场检查,自觉学习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建议和顾客咨询投诉,完善售后服务措施,努力为所有消费者服务。

7、不合格食品退市、召回制度

7.1、为加强本公司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确保本公司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维护本公司声誉,特制定本制度。

7.2、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本公司的管理制度。

7.3、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公司:

7.3.1、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食品名称、净含量和固形物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号、质量等级等;

7.3.2、预包装进口食品无中文标明的原产国的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的;

7.3.3、超过保质期或保存期的;

7.3.4、经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7.3.5、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7.3.5、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7.3.6、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7.3.7、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7.3.8、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7.3.9、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7.3.10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

7.3.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7.4、本公司工作人员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

7.4.1、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时间、食品数量、生产者、产地、规格;

7.4.2、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并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方,本公司下游采购商,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7.4.5、供货商或生产者未到前,对退市食品做好装箱、包装处理,妥善保管,不得与合格食品混放;

7.4.3、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7.4.4、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7.5、对已经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

7.5.1、本公司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7.5.2、通知本公司下游采购商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7.6、本公司工作人员应对本公司内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退出市场。

7.7、本公司对消费者作出食品质量承诺,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8、食品购销台帐制度

8.1、为加强本公司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8.2、本公司内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建立食品进货台帐,并建立销货台帐。

8.3、进货台帐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名称、购货时间、规格(品种)、数量、供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检验检疫证明编号、相关检验报告的时间、食品质量保质期限等情况。

8.4、销货台帐应如实记录销售食品名称、销售时间、规格(品种)、数量、购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8.5、进货台帐和销货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8.6、将进货票据、发票、检验报告等易于丢失的凭证在每次进货后及时粘贴于台账上。

8.7、本公司确保在购进食品时,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索取的票证分类建档,以保证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8.8、消费者有要求的,本公司在出售食品时,提供合法销售凭证,未能提供合法销售凭证的,提供商品质量信誉卡。

8.9、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检测的本公司食品质量信息内容,也须做好台帐登记工作:

8.9.1、食品质量检查和检验、检测结果;

8.9.2、不合格的食品质量情况;

8.9.3、经多次检查、检验合格的和不合格的食品名录;

8.9.4、其他需要登记备注的信息。

9、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9.1、为了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及事故进一步扩大,保障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落实食品安全环节的事故责任,进一步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9.2、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公司应主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人员的抢救、就医工作,并做好医药费的安排工作;

9.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企业法人应立即领导企业员工做好食品安全处置工作,分析造成事故的原因,立即停止问题产品的销售;

9.4、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公司应全员努力,实行问题产品的召回制度,并通知各问题产品销售渠道,最大范围内防止事故扩大。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9.5、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公司应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对已经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公司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并做好事故赔偿工作;

9.6、事故处理后,公司应进一步分析事故原因,找出公司内部的问题,全员树立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完善产品采购、生产、包装、销售各环节责任机制,为下一轮经营做好准备;

10、食品协议准入制度

10.1、为规范食品经营管理,明确食品来源和责任,提高本公司的食品质量,确保食品消费安全放心,特制定本制度。

10.2、本制度所称食品协议准入,是指本公司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加工公司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食品进入本公司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10.3、食品购销挂钩形式包括:场厂(场)挂钩、场地挂钩、户厂挂钩、户地挂钩等各种购销挂钩制度。

10.4、本公司应当与供货方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签订购销合同,并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在合同中订立产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商品的召回、退货、赔偿和解除合同的条款。

10.5、本公司工作人员应做好供货方的主体资格和产品质量的考察工作,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10.6、与本公司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的食品,可简化准入手续,根据协议约定,凭证明供货方产品的票据进入本公司。

10.7、本公司工作人员应加强对挂钩食品的质量查验,发现不合格产品,应立即停止销售。

11、员工食品安全培训制度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如下:

11.2、食品经营人员必须在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之后方可上岗;

11.3、食品经营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

11.4、定期组织食品经营人员培训,制定培训计划,每季度组织培训一次,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并做好相关培训记录;

11.5、培训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北京市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11.6、新招收的食品经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后方可上岗;

11.7、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内容等记录归档。

12、食品检查、存储、运输制度

12.1、食品检查制度

12.1.1、建立食品卫生检查监督小组,定期、不定期对本公司进行卫生检查和环境卫生检查;

12.1.2、把好食品采购、进货关,不准采购霉变、有毒、有害或无证不合格的食品,确保所购食品卫生安全;

12.1.3、对储存食品应进行冷藏保鲜,无需保鲜的食品应做到离地隔墙,分类堆放整齐,先进先用、用前检查有无变质变味;

12.1.4、检查结果应有记录,有汇报,查出问题立即解决,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2.2、食品存储制度

12.2.1、食品储存有专门的食品库房,进出食品有登记;

12.2.2、库房周围保证无污染源;

12.2.3、库房配备专职人员定期进行打扫,定期通风换气,定期查看是否有超期食品,如有及时处理;

12.2.4、冷藏食品配有专用的冰箱、冰柜;

12.2.5、食品储存配有专用的消毒设备,随时对储存的工具、容器等进行洗刷消毒;成品码放时,与地面、墙壁保持一段距离,便于通风,定期检查记录。

12.3、食品运输制度

12.3.1、运输工具符合卫生要求;

12.3.2、运输时避免强烈震荡、撞击,轻拿轻放,防止损伤;不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

食品安全性已成为当今影响广泛而深远的社会性问题。加强食品安全性的管理,对食品安全性进行监控,建立相应的社会管理体系是各国食品生产者、供应者、管理部门的共同责任。目前,对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主要由以下几方面组成:

1.食品安全立法

作为各国政府,因为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涉及所有居民的健康。一些重大食品安全时间甚至涉及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各国均已立法形式来保障食谱你的安全性。如:美国的《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我国《食品卫生法》;世界卫生组织和粮农组织的《食品法典》(供各国参考并借以协调国际食品贸易中出现的食品安全性标准问题)。

2.建立药物管理机制

对食品生产和供应系统所用的各种化学品,包括农药、兽药、食品添加剂和饲料添加剂的种类、用量和使用范围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登记等。

3.建立健全市场食品安全性的检验制度,加强执法,保障人民健康

在市售食品多渠来源以及食品中可能的危害因子因时间地点而多变的条件下,仅通过生产、加工等过程的监测与管理还不能保障食品的安全可靠。加强食品市场管理,建立食品市场检验制度,完善相关技术标准法规是政府管理部门可能和必须实行的另一项保护消费者的重要措施。

上述几种手段,主要是政府机构、科研机构需要为之努力的工作。作为食品生产、加工者,需要侧重于以下两种手段:

4.采用绿色的或可持续的生产技术,生产对人与环境无害的安全食品

现代食品安全性问题的出现,大部分的问题则是受短期、局部的目标和利益驱使,采取了某些违背生态规律、破坏自然资源的生产技术,造成恶果。如为片面追求生产效益而滥用化肥农药,生产出的瓜、菜、水果淡而无味,营养成分含量低,硝酸盐等有害成分上升,并因作物易感染病虫害而使用农药越来越多,最终结果是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降低。过度依赖化学品支持的农业与畜牧业,在农业生态环境恶化、生产成本上升、消费者安全性意识提高的情况下,面临着改变经营策略和生产技术的挑战。这正是现代可持续的农业技术或绿色生产技术成为当今技术进步重要趋势的原因。

5.对食源性疾病风险实行环境全过程控制,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

食品中许多重要的致病菌如肉毒梭菌、弯曲杆菌、李斯特菌、沙门氏菌等普遍存在于自然界,如农场、牧场、水体、饲料、家畜、野生动物、人体、厩肥及其他腐生环境中,并可在适当条件下在人工环境中滋生、爆发、蔓延。控制这类病害对食品和人体的侵染,不可能只采取消灭某一处病源的方法,而必须考虑在整个环境循环或食物链的各个环节上,控制、减少病原菌的数量和侵染机会。这也就是要对从农场、牧场到餐桌的整个食物环境进行全过程控制。

过程控制管理目前存在以下通行的做法:即质量管理体系、haccp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质量管理体系是以iso9001:2000《质量管理 要求》为标准,遵循八项质量管理原则,按照pdca的方式,对食品生产过程进行控制。

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即通过危害分析、建立haccp计划,确定关键控制点,设定关键限值等对生产过程进行预防性的控制,从而保证食品质量和安全性。目前,其主要体现为cac1997年公布的《hacc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详见后面第2章内容)。

我国质检总局于2004年发布实施的sn/t1443.1-2004《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要求》是上述两者的结合,在cac公布的haccp体系为核心的基础上,融入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的要素。

对于这3者的理解是我们本次培训的重点内容。

第一条为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消费环境。保障消费者的食品消费安全、树立诚实守信的商业形象。自觉接受社会和消费者的监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营造温馨购物环境,接待顾客礼貌、热情、热心、耐心、周到。

第三条保持店容店貌整洁、商品分类存放、摆放整齐有序。

第四条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严禁不合格食品上市。

第五条认真履行进货食品查制度,查验食品质量及来源、建立进货台帐,做到台帐与进货凭证相符。

第六条实行食品售前检查制度、食品上柜销售前要检查质量和食品外观,谢绝不合格食品上柜销售。

第七条食品实行明码标价、标签内容真实明确,价格合理、计量准确。

第八条所经销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不经销有害有毒、污染、变质、过期食品;不经销假冒伪劣食品,以次充好,以劣充优食品;不经销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日期的食品

第九条对食品自检中发现和工商机关监测或行政执法机关公示的不合格食品、及时清理下柜。

第十条凡顾客购买食品出现质量问题,可凭发票按国家有关食品售后服务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如果违背承诺给消费者造成直接损失、本单位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认真做好消费投诉工作,积极配合工商机关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第一条为了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消费环节、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顾客消费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健全检测工作制度,配备专职检验人员,实行定人、定岗、定责。检测工作实行日抽检制度,检测结果按产品类别分别建档,建立监测数据档案。

第三条建立良好的自律经营模式,实行食品自检与送检相结合制度。对季节性食品、热销食品、重要食品、加强食品自检。同时邀请工商、产品质量检验部门,加强抽检,检验不合格的,不允许上柜销售。

第四条在市场或超市醒目位置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公示栏”,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自检抽检等食品安全有关信息,服务指南等实行公示。

第五条建立和完善食品质量检测设备及条件,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品质量实行自行检测。

第六条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否则禁止进入市场。

第七条自行检测的重点食品为肉类、蔬菜、水产等鲜活食品,散装食品,易污染的食品,豆、奶制品、饮料等食品。

第八条自行检查、检测确定的有毒有害、污染、变质、过期、不合格食品或者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无合格证食品、劣质食品、冒牌食品等不合格食品,不得入市场销售。

第九条加大食品质量日常检查、清理和自行检测工作,做好详细登记,确定为不合格食品,采取食相应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严格防止进入流通环节。

第一条为了严把上市食品质量准入关,切实保障入市食品质量安全,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上市食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

第三条食品供应商必须取得国家认定的合法资质证、照。

第四条依照《合同法》规定,依法与食品供应商签订《食品准入协议》,明确协议准入品种、数量、规格、质量、供应时间、地点、双方建立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五条食品供应商所提供的肉类。蔬菜等生鲜食品实行“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放制度,引进信誉高、质量硬、品牌响的供应商,提升上市食品质量安全度,从源头把好食品质量关。

第六条食品供应商必须对所供应食品质量安全负责,出现质量问题,将依照《食品准入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对违反《食品准入协议》质量条款,供应不合格食品的供应商,依照《合同法》及协议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合同,取消其入场销售店饿资格。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次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食品退市制度,是指对因质量问题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食品,采取暂停销售、撤柜、召回、销毁等措施推出市场的制度。

第三条食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清退出场;

(一)食品质量抽查中,经检查为不合格的;

(二)有毒有害、腐烂变质、污秽不洁;

(三)包装破损造成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四)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他非食品物质加工的;

(五)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偷工减料;

(六)侵犯商标专用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

(七)国家禁止买卖的和明令淘汰的食品;

(八)不符国家食品安全、卫生、环保、计量等法规规定的食品;

(九)超过国家保持期或者保存期限的;

(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十一)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食品商伪造或者冒用认真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对食品质量作引入误解的虚假表示或者食用绝对化宣传用语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推出流通领域的;

第四条通过食品自检、送检、受理消费者投诉发现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公布的,属于第三条规定情形的食品,采取有效措施将该食品清理出场。

第五条实行协议准入的食品经营者,违反本制度规定,将依照双方协议约定实行清退。

第六条退市的食品需要重新入市的,必须依照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进入流通领域销售。

第七条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食品质量监管。

对不合格火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及时采取措施:A,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如实报告工商部门;B,将不合格食品做下架处理;C,在经营场所或媒体发布召回公示;D,通知生产单位对不合格食品依法处理;E,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由有关部门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进、销、存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规范工作程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食品进销台帐实行专人负责。

第三条食品经销台帐要全面反映食品进销存情况及某一单项品种的每日进销情况。

第四条对进销的食品应当建立进销台帐。主要包括食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或批号、进货数量、进货日期、生产日期、有效期、进货凭证编号或发票编号、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等内容。

第五条建立台帐的食品范围:主要与人们生活紧密相关的粮食制品、;卤制品、猪肉、蔬菜、水产品、乳制品、豆制品、酒、饮料、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等,

第六条在购进食品时,向供货方索取能够证明食品质量和来源的证件、发票或单据、如:食品质量检验证明、合格证等,以备查验。

第七条建立台帐,不得弄虚作假,少填漏报。

第八条对未记入台帐的食品,来源不清,质量不明的不得上柜销售。

第一条为保障全体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守法经营,依据中心校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本单位为加强食品安全的自律制度,本单位及进入本单位的经营者必须遵守,不得违反。

第二条本单位保证经营场所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制定的质量卫生标准。

第三条本单位配备(兼)职食品质量监督保管员,负责食品质量的督促管理工作,建立食品经营台帐,宣传落实政府食品质量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条进入本单位的经营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合法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建立食品进货检查验收等相应的自律制度。

第五条本单位建立食品检测人员,配备必要的食品检测设备,或委托食品检测机构对市场内经销的食品进行检测。

第六条本单位与场内经营者签订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在保证书(协议)中订立食品质量保证条款及对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退货条款。

第七条 本单位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发现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或有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时,应及时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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