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及其适用条件(简述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和行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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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小空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简述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及其适用条件,简述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和行使条件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1.概念: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2、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3、 2.行使条件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4、  (二)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

5、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

6、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

7、异时履行是指  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

8、  (三)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9、它包括三个要素:  1.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10、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①财产显形减少。

11、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②丧失商业信誉;③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④给付特定物  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

12、  2.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

13、  3.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14、先履行方主张不安抗辩权,  必须有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而不能凭自己  的主观猜测。

15、否则,将会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担违约责任,从而  使自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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