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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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4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2、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3、3、把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4、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5、4、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6、扩展资料:《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7、第四十八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8、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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